组织章程

betway88app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betway88app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本会成立之宗旨如下:

一、整合安全产业相关领域内产、官、学、研各界资源,共同建立完整健全之沟通平台,做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对口单位,以健全国内产业发展环境。

二、举办国际研讨会与展览活动,协助业者取得国内外产品、市场与技术相关资讯,提昇国内安全产业竞争能力

     三、加强社会宣导与学校教育推广,已建立国人与业界安全观念,重视生活环境、生命财产、工业安全与公共卫生等安全相关概念。

第三条 本会以中华民国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并视事务实际需要报经主管机关核准于适当地点设立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

    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主要工作与任务如下:

一、从事国内外安全产业相关产品、技术与市场资讯之蒐集。

二、整合安全产业相关业者与各界资源,包括:

(一)举办安全产业相关研讨会或座谈会

(二)促进产、官、学、研间安全产业相关技术与经验交流

(三)办理安全产业有关人才培训课程与在职教育训练

(四)建置安全产业专属中英文网站

(五)举办国际安全器材、保全系统等展览,协助厂商筹组参展与看展团

(六)与国际间相关公协会建立合作关系

三、研究及推动国内检验认证标准与安全产品检验标章。

四、检视整理国内法规与标准,并研究增删修订不合时宜之法规。

五、接受委託从事安全产业相关产品、技术仲介、交易推广、企业谘询与诊断、辅导、人才训练、产业研究与规划之业务。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及任务,主要为经济部及劳动部,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贊同本会宗旨之团体或个人,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会费, 得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一)个人会员、(二)团体会员、(三)贊助会员、(四)荣誉会员四种。

一、个人会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担任安全相关产业生产销售、管理与技术服务工作者。

(二)从事安全产业相关教学与研究者。

(三)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从事安全产业相关研究之教师或研究人员。

(四)其他对于安全相关产业之发展有浓厚兴趣者。

二、团体会员: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一)凡从事安全产业相关产品之生产制造、销售贸易、研发设计、组装测试、系统服务、技术规划、工程顾问等项目之事业单位。

     (二)凡经政府登记有关安全产业研究发展之学术研究机构。每一团体会员得派代表二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三、贊助会员:贊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四、荣誉会员:国内外有关团体或个人,对于安全产业之发展有特殊贡献,经理事会推荐并通过者。

第八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不包括荣誉会员与贊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

二、参加本会所举办各项活动之优待。

三、收取本会所发行之定期与不定期刊物及资讯。本会会员逾期缴纳会费达三个月,经两次催缴仍未缴纳者,暂停其各项权利。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尽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决议案。

二、缴纳会费。

三、担任本会所选任之职务或委派之任务。

第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属实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

一、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

二、连续一年未缴会费者。

三、言行损及本会声誉者。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本会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业务费及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11人(含理事长1人),监事3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如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则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理事、监事得採用通讯选举。通讯选举办法应提经理事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及处理停权事项。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含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各一人),共计三人。理事长之选举得票数最高者为理事长之当然当选人;若当选票数最高得票数相同者,以抽籤定之。常务理事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长自常务理事中指派1人为副理事长,以协助理事长推动会务。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由副理事长代理之; 当副理事长无法代理时,由常务理事代理。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1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廿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廿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均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理、监事担任。工作人员分层负责事项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廿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廿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廿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廿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託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廿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理事长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力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廿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理事会、监事会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託出席,如因故无法出席理事会议或监事会议时,需以书面向理事会或监事会请假;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卅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五千元,团体会员新台贰五千元,于会员入会时一次缴纳。

凡经本会理事或监事推荐入会者,入会费得减半收取。

二、常年会费:

(一)个人会员:新台币伍仟元。

(二)团体会员:新台币壹万元。

三、业务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卅三条 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卅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卅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卅六条本章程经本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报经内政部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台内社字第0940011373号函准予备查。

第卅七条本章程经本会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第八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