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资安法 未通报资安事件可罚500万

(中央社记者陈俊华、苏龙麒台北11日电)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资通安全管理法,明定经行政院公告的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应提出资安维护计画,若遇资安事件未通报,最高可处新台币500万元罚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在106年12月20日初审资通安全管理法草案。行政院版草案中,原本第18条「政府必要时得派员进入非公务机关场所检查」,遭外界质疑是政府假资安之名,侵害人权。
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蔡易余当时表示,政院版条文中,原本授权行政机关在发生重大资通安全事件时,得派员进入非公务机关检查,但因担心未来行政机关会扩权式发动检查,因此删除该条文,将检查义务回归到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像是高铁的资通安全管理,就由交通部来检查。
政院版草案中,原规范对象除公务机关、公营事业及政府捐补助的财团法人之外,还依行政院订定的「国家关键基础建设安全防护指导纲要」,分为水资源、通讯传播、交通、银行与金融、紧急救援与医院、中央与地方政府机关、高科技园区等八大功能领域。
但有立委认为范围过于广泛,三读通过条文中,将「关键基础设施」定义为实体或虚拟资产、系统或网路,其功能一旦停止运作或效能降低,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民生活或经济活动有重大影响之虞,「经行政院定期检视并公告之领域」。
条文明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徵询相关公务机关、民间团体、专家学者意见后,指定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以书面通知受核定者。
由于民进党团修正动议将被指定为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的名单,从委员会初审通过行政院版本的需送立法院备查,改为不需送立法院备查,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总召徐永明发言表达支持行政院版本,反对取消立法院备查,让立法院有监督的可能与机会。不过,经表决还是通过民进党团版本修正动议。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民进党立委李俊俋说,相关名单是行政事项,基于行政分立,立法院不要管比较好,况且如果备查改审查,也担心立委可能会有关说空间。
三读条文明定,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公营事业、政府捐补助的财团法人等「特定非公务机关」,应向主管机关提出资安维护计画,为因应资安事件,也应订定通报及应变机制;知悉资通安全事件时,应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通报。
罚则部份,特定非公务机关未依规定通报资安事件,可处3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特定非公务机关未订定、未实施资通安全维护计画,或未依规定订定资通安全事件通报及应变机制等,得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李鸿钧在广泛讨论时表示,资安法的立法有其必要性,但应该避免行政院过度扩权、便宜行事,尤其是有关民间关键基础设施的指定,更应该力求程序透明,有明确的游戏规则来遵守,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李鸿钧说,在指定关键基础设施提供者的程序,也应比照行政程序法,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能陈述意见,并给予行政救济的机会。因此亲民党要求第3、7、16条等三个草案条文要表决。不过,这三条条文经表决后,都以民进党团的修正动议胜出。

资料来源:http://m.cna.com.tw/news/aipl/201805110167.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