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导】代转发: 政府採购法修正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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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令 |
中华民国100年1月26日 华总一义字第10000015641号 |
兹修正政府採购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条文,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政府採购法修正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条文
中华民国100年1月26日公布
第十一条主管机关应设立採购资讯中心,
机关办理工程採购之预算金额达一定金额以上者,
前项一定金额、传输资料内容、格式、
财物及劳务项目有建立价格资料库之必要者,得准用前二项规定。
第五十二条机关办理採购之决标,应依下列原则之一办理,
一、订有底价之採购,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
二、未订底价之採购,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标价合理,
三、以合于招标文件规定之最有利标为得标厂商。
四、採用复数决标之方式:
机关採前项第三款决标者,以异质之工程、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资讯服务者,
决标时得不通知投标厂商到场,其结果应通知各投标厂商。
第六十三条各类採购契约以採用主管机关订定之范本为原则,
委託规划、设计、监造或管理之契约,应订明厂商规划设计错误、